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清洁行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清洁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清洁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清洁行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扩容市场;规范业务运营机制;
(五)组织清洁行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施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清洁行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相关服务领域的发展,发挥行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清洁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设立清洁技术科研课题和机构;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清洁行业设备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单位,清洁清洗服务单位、服务清洁行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院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一)清洁领域中的事业单位和全国知名的科研、教育院所及中介机构;
(二)生产研发企业、清洁清洗服务企业、代理加盟单位,商品流通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境外驻华经济机构;
(四)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商会组织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直接提出加入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初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牌匾。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十一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主任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OTEL ASSOCIATION,缩写C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合作、创新、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饭店和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国内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饭店和餐饮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饭店和餐饮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饭店和餐饮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饭店和餐饮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开拓客源市场,扩大服务消费领域;
(五)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施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沐浴休闲、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指导地方饭店和餐饮行业组织的工作,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饭店和餐饮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开办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地饭店和餐饮业、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及与饭店和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和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饭店和餐饮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和餐饮业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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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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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饭店饮食服务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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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清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附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三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三十一条 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章 会费收取
第三十三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每年5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四)副主任单位每年20000元。
第三十四条 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八章 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鼓励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赞助。赞助费用于行业建设发展。对赞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