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 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抗(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系指 直接接触皮肤黏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 进行杀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的,可在产品 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具有抑菌作用的,应进行抑菌 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抑菌作 用"字样;抑菌率≥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抑菌洗 剂"。 抑菌洗剂不得用于破损的皮肤黏膜。 禁止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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