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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 2007-11-29 18:41:36 中国清洁网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为进一步规范消 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抗(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系指 直接接触皮肤黏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 进行杀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的,可在产品 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具有抑菌作用的,应进行抑菌 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抑菌作 用"字样;抑菌率≥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抑菌洗 剂"。

抑菌洗剂不得用于破损的皮肤黏膜。

禁止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责任编辑:中国清洁网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chinaclean.org/zcfg/2007/1129/article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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